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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字第447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447號

原告
王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249條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10月2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詢問簡答表各1紙附卷可稽,是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起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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