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字第44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447號
- 原告
- 王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249條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10月2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詢問簡答表各1紙附卷可稽,是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起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