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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字第447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447號

原告
王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木川
被告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程序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上原告與被告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390元,嗣於99年11月8日查詢原告補正情形,因未見其繳費記錄,乃於同日駁回原告之訴在案,合先說明。

二、抗告人收受本院上開裁定後,即遵期提出抗告,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業依本院99年度新簡補字第26號裁定,於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即99年10月28日前往全家便利商店繳納上開裁判費在案等語,並提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規費繳款單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繳款證明(顧客聯)為憑。

三、經核抗告人所述抗告意旨,已提出相符之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規費繳款單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繳款證明為證,復經本院查明屬實,有本院之收據一紙附卷可參。顯見,本院前開查詢之結果確實有誤,抗告人之抗告應認為有理由,爰撤銷本院99年11月8日所為駁回原告訴訟之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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