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457號原 告 牟聯瑞 牟聯秀 連傑權 陳沛棠 王美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峻旭 被 告 媚登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英 訴訟代理人 嚴勳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9日上午11時33分, 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