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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字第463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463號

原告
凌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碩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志書報社即曾麗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4,200元,應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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