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字第49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491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桐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亦慶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99年度司促字第32791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51,5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