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字第8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81號
- 原告
- 興亞太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此有同法249條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2月10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詢問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有不備程式之情,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