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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字第8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81號

原告
興亞太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此有同法249條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2月10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詢問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有不備程式之情,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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