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補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補字第1號原 告 統一佳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台南長億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南長億城E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長億城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貳拾柒萬零貳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柒拾玖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