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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補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
    夏明宇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統一佳佳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台南長億城管理委員會台南長億城E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補字第1號原   告 統一佳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台南長億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南長億城E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長億城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貳拾柒萬零貳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柒拾玖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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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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