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補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終止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補字第18號原 告 萬通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楓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99,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法院書記官 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