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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補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終止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市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
    許蕙蘭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萬通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補字第18號原   告 萬通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楓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99,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法院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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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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