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調字第2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調字第26號
- 聲請人
- 興亞太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2,66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9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㈢相對人於異議狀稱本件債務業已結清,請查明如屬實,台端暫毋庸補繳上開裁判費,但應具狀撤回本件訴訟。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