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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調字第2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調字第26號

聲請人
興亞太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2,66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9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㈢相對人於異議狀稱本件債務業已結清,請查明如屬實,台端暫毋庸補繳上開裁判費,但應具狀撤回本件訴訟。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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