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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店交簡附民字第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余學淵黃桂興劉台安
  • 法定代理人
    宣明智

  • 原告
    乙○○
  • 被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店交簡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明智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店交簡字第一八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余學淵 法 官 黃桂興 法 官 劉台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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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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