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店交簡附民字第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店交簡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明智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店交簡字第一八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余學淵 法 官 黃桂興 法 官 劉台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