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再簡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再簡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許勝鈞
- 法定代理人
- 許睿昇
- 法定代理人
- 林慧娟
- 再審被告
- 李麗蓁即林李麗蓁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0年6月24日本院100年度店簡字第19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此程式之欠缺性質上屬無庸命補正之事項。且按,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性質上亦無庸命其補正。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之起訴狀未依法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之證據,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