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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再簡字第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余學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許勝鈞
法定代理人
許睿昇
法定代理人
林慧娟
再審被告
李麗蓁即林李麗蓁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0年6月24日本院100年度店簡字第19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此程式之欠缺性質上屬無庸命補正之事項。且按,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性質上亦無庸命其補正。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之起訴狀未依法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之證據,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一千元(免附郵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再簡字第1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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