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小聲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法典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士平
- 相對人
- 張晏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人以其提起本院100年度店小字第930號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訴訟為由,聲請停止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19850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查,聲請人所提起之上開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業於101年1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此為本院職務上審理所已知之事實,是本件聲請即失其依據,顯不能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