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小字第8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店小字第824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訴訟代理人
- 陳亭如
- 被告
- 亞健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賢修 原住基隆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