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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建小字第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余學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建小字第8號

上訴人
貝思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連惠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騏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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