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聲字第1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李智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聲字第16號

聲請人
李孟凌
相對人
林麗純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固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以98年度店簡字第1405號為第一審判決,並宣告該判決得假執行,且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86,00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對上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判決後相對人復提起上訴,經第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相對人對該裁定又提起抗告,現送最高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有本院98年度店簡字第1405號宣示判決筆錄、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655號民事判決及裁定、本院函影本等件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揆諸首揭規定,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新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法 官 李智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聲字第16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