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2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20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駿寶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啟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子鈞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