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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余學淵
  •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339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許家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幸玲即凱暉企業社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限原告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告陳幸玲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及被告高中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又本件系爭支票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原告對被告高中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起訴請求之依據為何,應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2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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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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