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小字第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李智民
- 法定代理人呂惠豐
- 當事人華江交通有限公司、陳美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367號原 告 華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惠豐 訴訟代理人 張存實 被 告 陳美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0年度店小字第367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118號之6四樓,侵權行為地在台北市○○區○○街69號前,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 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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