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63號
- 上訴人
- 許洪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艾爾思國際美語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14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店小字第63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艾爾思國際美語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14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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