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小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張明輝
- 當事人許洪福、艾爾思國際美語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63號 上 訴 人 許洪福 被 上訴人 艾爾思國際美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棠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年5月 2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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