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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小字第776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余學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店小字第776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楊再添
訴訟代理人
黃銘揚
被告
力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台欣 原住新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主文第二項計算書:項 目 金 額 備 註(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 870元小 計 1,87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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