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小字第82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余學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店小字第824號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亭如
被告
亞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賢修 原住基隆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余學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小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