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小聲字第2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余學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聲字第2號

聲請人
法典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士平
相對人
張晏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人以其提起本院100年度店小字第930號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訴訟為由,聲請停止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19850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查,聲請人所提起之上開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業於101年1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此為本院職務上審理所已知之事實,是本件聲請即失其依據,顯不能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對方人數提出影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免附郵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小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