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建小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貝思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連惠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建小字第8號上 訴 人 貝思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連惠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騏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