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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10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
    蔡世芳
  • 法定代理人
    鄭仁禎、葉天佑

  • 原告
    俄台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翌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1030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翌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禎 訴訟代理人 王盈智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俄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天佑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張立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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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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