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339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許家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幸玲即凱暉企業社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限原告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告陳幸玲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及被告高中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又本件系爭支票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原告對被告高中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起訴請求之依據為何,應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2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