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李智民
- 法定代理人林士瑋、許立昇、吳金枝
- 原告祥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明陽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473號原 告 祥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瑋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被 告 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立昇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複代理人 劉瑞彬 參 加 人 明陽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枝 訴訟代理人 趙建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 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然案情繁雜且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95,722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50萬元十倍以上,本院爰依被告聲請,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書 記 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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