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4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473號
- 原告
- 祥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士瑋
- 訴訟代理人
- 楊延壽律師
- 被告
- 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立昇
- 訴訟代理人
- 丁榮聰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瑞彬
- 參加人
- 明陽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金枝
- 訴訟代理人
- 趙建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然案情繁雜且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95,722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50萬元十倍以上,本院爰依被告聲請,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