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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47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李智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473號

原告
祥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瑋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被告
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立昇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複代理人
劉瑞彬
參加人
明陽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枝
訴訟代理人
趙建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然案情繁雜且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95,722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50萬元十倍以上,本院爰依被告聲請,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新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李智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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