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483號原 告 京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森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比鮮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900元。 ㈡檢送聲明異議狀繕本1件,併請提出準備書狀陳述意見,並 自行以繕本或影本副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