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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5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余學淵余學淵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店簡字第573號

原告
劉小英
原告
黃文慧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啟信
被告
名人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崇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同月17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侯惠琳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劉小英及黃文慧係分別居住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1段133之2號4樓及6樓之住戶,屬被告社區之住戶,惟於民國99年11月14日因同棟之6樓減壓閥破損致原告等之廚房及牆壁受有損害,同月17日晚上亦再次破損,致原告遭受嚴重之損害,原告劉小英所有之廚房及廁所因而受有損害,原告黃文慧則受有日常生活之不便及精神上之損害,詎經被告社區當時之主任委員陳建源及總幹事黃榮貴查看後,於同月26日下午8時整召開管理委員會討論,並決議同意由被告與民和保全共同分攤修復,同時住戶亦應共同分攤,故被告應賠償原告劉小英財產上損害計新臺幣(下同)40,000元暨賠償原告黃文慧自99年11月14日起至修復完成止,精神損害賠償即非財產上之損害計102,000元,嗣經多次協調及經調解不成立,仍置之不理,為此,爰依上開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協議及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劉小英4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黃文慧10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100年8月9日言詞辯論筆錄參照)。

二、被告則抗辯稱:牆壁滲水之原因繁多,如係原告所稱管線或供水減壓閥所致之漏水,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之規定,修繕應由上下層樓住戶共同負責,況造成原告損害之原因,亦不排除係由於原告專有部分管線老舊所造成,而有可歸責事由,即應由原告自行負擔等語資為答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雖具有訴訟當事人之能力(訴訟法上),但因管理委員會僅為公寓或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團體之代表機關,是自僅具「非法人團體」之性質,是自亦無自然人與法人在實體法上所具備之權利能力;次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並無權利能力,即不能享有權利,負擔義務,是當然亦不具有對侵權行為之損害負損害賠償之責任之能力(即無侵權能力),法理至明。原告劉小英主張:其係居住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1段133之2號4樓之住戶,屬被告社區之住戶,於民國99年11月14日因同棟之6樓減壓閥破損致原告等之廚房及牆壁受有損害,同月17日晚上亦再次破損,致原告劉小英所有之廚房及廁所因而受有損害云云,惟如上開之說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並無權利能力,不具有對侵權行為之損害負損害賠償之責任之能力,是原告劉小英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被告為損害賠償之請求,即無理由。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得為非財產上之損害之請求者,以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法益情節重大為其要件。經查,原告黃文慧主張:其係居住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1段133之2號6樓之住戶,屬被告社區之住戶,惟於民國99年11月14日因同棟之6樓減壓閥破損,於同月17日晚上亦再次破損,致原告黃文慧則受有精神上之損害云云,固據提出估價單及照片等為證,惟係屬對原告黃文慧之財產上之侵害,尚難認係屬對人格法益之侵害,如上開之說明,原告黃文慧對被告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即屬無據而無理由。綜上,原告等依損害賠償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主張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損害及非財產上之損害40,000元及102,000元,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法 官 余學淵

                   書記官 王黎輝

書記官 王黎輝

法 官 余學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573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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