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張明輝
- 當事人吳月娥即龍華汽車商行、連健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743號原 告 吳月娥即龍華汽車商行 訴訟代理人 鄭崇甫 鄭春華 被 告 連健仁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住新北市淡水區○○○路○段121號之1九樓 (戶) 居新北市○○區○○街126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代浤 住台北市○○區○○路499號1樓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3月28日上午9時5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書 記 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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