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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7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743號

原告
吳月娥即龍華汽車商行
訴訟代理人
鄭崇甫
訴訟代理人
鄭春華
被告
連健仁
被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住新北市淡水區○○○路○段121號之1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九樓 (戶)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代浤 住台北市○○區○○路499號1樓
居新北市○○區○○街126號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3月2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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