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7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743號
- 原告
- 吳月娥即龍華汽車商行
- 訴訟代理人
- 鄭崇甫
- 訴訟代理人
- 鄭春華
- 被告
- 連健仁
- 被告
-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呂奇峯 住新北市淡水區○○○路○段121號之1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九樓 (戶)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代浤 住台北市○○區○○路499號1樓
- 居新北市○○區○○街126號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3月2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