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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761號

修復漏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761號

原告
劉雅玄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
被告
楊章禮
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帝崴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沐玄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5日內陳報系爭房屋4樓修繕後迄今,系爭房屋浴室天花板現是否仍有水氣受潮狀況,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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