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7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761號
- 原告
- 劉雅玄
- 訴訟代理人
- 謝智潔律師
- 被告
- 楊章禮
- 訴訟代理人
- 謝世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受告知人 帝崴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沐玄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5日內陳報系爭房屋4樓修繕後迄今,系爭房屋浴室天花板現是否仍有水氣受潮狀況,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