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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77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余學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7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立兒童育樂中心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86,0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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