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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77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余學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7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杰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臺北市立兒童育樂中心
法定代理人
洪坤森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複代理人
張右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1年7月18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一千元(免附郵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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