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9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994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鴻龍興藝術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淑如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景瀚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0年度店簡字第99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訟訟標的金額新臺幣577,451元,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依上開規定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