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補字第1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136號
- 原告
- 台拓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哲世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2,73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