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補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189號原 告 綠點複合式餐飲店 法定代理人 劉佩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亞娜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6,986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