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補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252號原 告 翌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俄台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4,2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新北市○ ○區○○路1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爰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