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補字第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335號原 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慶文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公告現值及原告陳明被告占用面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24,974 元(185,26368.686=12,724,97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4,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