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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補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
    李智民
  •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 原告
    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90號原   告 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文姿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萬元(依土地法第97條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推算,系爭租賃房屋市價為每月租金30,000元乘以10,再乘以12),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陸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 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書 記 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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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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