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勞小字第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勞小字第86號
- 原告
- 邱邦靜
- 訴訟代理人
- 黃碧芬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明煌律師
- 被告
- 陳重良即參拾義式小館
- 訴訟代理人
- 劉楷 律師
李德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於小額訴訟程序,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定有明文。
二、本件據原告訴狀所載,係提起給付資遣費等之訴,聲明求為小額訴訟之判決,嗣於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後,未經被告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為訴之追加,求為判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4,992元,已逾小額訴訟程序事件之範圍,自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