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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國小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鄭富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國小字第1號

原告
李耀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鄭富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國小字第1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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