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小字第3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30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查米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銘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季偉立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