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小字第5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573號
- 原告
- 承東鷹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政坤
- 被告
- 立都鷹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家榮
- 訴訟代理人
- 謝新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23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具狀陳明階梯寬度450MM係包含兩側鐵管及一般標準實際寬度僅350MM之依據。被告並應具狀陳明:㈠主張解除契約之依據;㈡主張物有瑕疵,係何時知悉物有瑕疵,何時通知原告暨其證明;㈢101年11月28日民事答辯狀二所提之101年11月13日上午10時25分拍攝之寬度約40公分之階梯照片,係何時向原告所訂購暨證明,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