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小字第6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店小字第652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濬智
- 訴訟代理人
- 許至翔
- 被告
- 儒寅輪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盧孟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零玖佰玖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