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865號
- 原告
-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林經
- 被告
- 順彬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煒鏗
- 被告
- 胡文宏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27日送達於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