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小字第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余學淵
- 法定代理人蔡興華、彭鴻程
-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法人
- 被告王麗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912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興華 被 告 王麗翔 烏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彭鴻程 訴訟代理人 彭大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9月12日下午1時左右,在台北市○○區○道3號22公里南向內側車道,駕駛148--YM號牌營小客車,因疏未注意保持行車安全距離,撞損原告所承保之訴外人劉美蘭所有,由林翰洋駕駛之37969-YQ號牌自用小客車,被告烏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係被告王麗翔之僱用人,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修理費用新臺幣54,439元,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向被告求償其已給付之上述修理費用,因而提起本件訴訟。是本件訴訟並非因侵權行為而涉訟,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以被告王麗翔與訴外人林翰洋間 上述交通事故發生之地點定管轄法院,應依同法第1條第1項規定,由被告住居所地及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查被告之住所及營業所在地均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業據原告於起訴狀載明,並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送達回證各1件在卷足 憑,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王黎輝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小字第9…」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