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小字第9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952號
- 原告
- 巢光明
- 被告
- 賴威睿
- 法定代理人
- 賴志文
劉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15日下午4時2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952號
劉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15日下午4時2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