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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小字第9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952號

原告
巢光明
被告
賴威睿
法定代理人
賴志文

      劉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15日下午4時2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小字第952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