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10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1052號
- 原告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被告
- 王宏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有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所載「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係「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之誤載,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同法第434條第2項),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亦屬判決,應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