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3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34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琳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莉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