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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蔡世芳
  • 法定代理人
    謝基鈺、張漢祥

  • 原告
    三賀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漢頂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638號原   告 三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基鈺 訴訟代理人 駱憶慈律師 被   告 漢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漢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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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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